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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日上午,宋某因与他人斗殴而被报警,小华山派出所吕警官和李警官接警后赶往裕安区佛子岭路劳动力临时市场,对宋传唤并将其带上警车。在返回派出所途中,宋拉开车门,跳车逃跑,俩位警官下车对其控制。宋某为逃脱,用头部撞击吕警官面部,导致吕鼻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宋某主动投案,并赔偿吕警官各项损失40000元,取得吕警官谅解。
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013年4月28日,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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