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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6日,李某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叶集区孙岗乡桥店街道十字路口处,与尤某驾驶的拖拉机碰撞,致李某和摩托车乘坐人张某受伤。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尤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即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张某左下肢发生骨折,为此张某花去医疗费30000余元。经相关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尤某仅垫付医疗费7000元。
2012年7月11日,张某将尤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尤某赔偿相关损失110000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起诉已超过法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将案件起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承办法官作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友情提示:公民身体受到伤害,理应依法获得赔偿,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诉权,否则,其民事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受害人应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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