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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判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某系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女,4岁)到被告人李某某家玩耍,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给被害人王某某擦屁股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抱在腿上,并用其生殖器在被害人王某某阴道口上摩擦,2012年12月10日,经寿县中医院检查,王某某的生殖器外阴红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淫欲,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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