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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起色心,预备强奸被发现。近日寿县人民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途经本村村民王某某(聋哑人)家附近时,意欲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当被告人进入王某某家院内,用菜刀撬别房屋大门时,被听到狗叫声起床查看的王某某家的邻居发现,并及时制止,被告人丁某某逃出院外后被人抓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奸淫为目的,采用菜刀撬别被害人家房门的手段,欲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其犯罪行为被迫停顿在为实施强奸犯罪而制造条件的预备阶段,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根据被告人丁珍香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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