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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被告人张某受雇于一家运输公司,平日里从事做饭等杂物,偶尔帮忙做点其他工作,可没曾想到,竟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07年春,家住伊春市的张某受雇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居民李某在西藏阿里申请设立的“西藏阿里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从事做饭、收发邮件、帮助复制修改机动车信息资料等工作,月工资2000元。李某设立的公司,实质上是采取篡改机动车信息资料手段,非法为外省籍机动车辆转籍落户西藏阿里骗领行驶证和行驶牌号,收取车主高额费用进而谋取非法利益。2007年6月至9月,张某受李某指使,修改并复制18辆货车登记证书等信息资料,帮助骗领机动车行驶证牌18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已知李某非法买卖机动车行驶证件的情况下,仍接受其的指使,篡改需要转籍落户的机动车登记资料,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提供帮助,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系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后果及归案后认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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