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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发现有二起离婚案件原、被告姓名完全一样,立案时间一先一后。这是怎么回事呢?经过承办法官了解,原来这对夫妻俩都有离婚意向,但都想占主动位置,不想“被甩”做被告,于是都来起诉了。 舒城小夫妻马先生和孙女士,2006年登记结婚并生一子。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导致两人婚姻岌岌可未。两人在离婚诉状中互相指责对方的不是,孙女士认为马先生不尽家庭义务,还殴打自己;而马先生认为孙女士爱和自己为小事争吵,经常闹得不欢而散。双方一直持续冷战至分居。得知孙女士起诉至舒城法院要求离婚,马先生十分生气,也随后起诉要求离婚。 这两个离婚案件,同一当事人,要怎么处理呢?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均有诉权,两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经过承办法官和原、被告进行沟通,后立案的苏先生终于同意撤诉,本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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