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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要回寿县老家过年,向我借用雷克萨斯轿车使用。被告借车时立有借据,言明偿还。但被告至今未还,我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为此,特具状起诉。
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元月15日,被告为了回寿县老家过年,向原告借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99V23雷克萨斯轿车使用,被告借车时立有借据,言明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借走原告所有的车辆,理应妥善保管,及时归还。现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车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借车辆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归还借原告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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