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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单独或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为争抢客源,不计后果,故意破坏他人客运车辆,近日,寿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分别判处张某、黄某某、黄某、黄某某、黄某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黄某、黄某、黄某某、张某等人在寿县境内炎刘、刘岗等乡镇的街道、学校、饭店、工地,KTV等场所,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单独或结伙作案14起,随意殴打受害人,打砸他人财物,致他人财产损坏,多人轻微伤。2011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因运输客源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产生矛盾。当晚黄某将黄沙倒入杨某某家客车发动机内,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次日,在去往宁波的高速公路上,该车驾驶员发现发动机动力出现异常。经检查,该车发动机内因被注入黄沙而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法院认为,五被告人单独或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为争夺客源不计后果,故意破坏他人正在使用中的客运车辆,造成该车严重毁坏,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法院综合考虑五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以及自首的情节,酌情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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