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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精神病复发,婆婆竟然借此将其卖与他人,这样即甩了负担,又赚了一批钱,一举两得。殊不知,此举的后果是受到刑法的严惩。 2008年秋,被告人曹某某儿媳时某某精神病复发,被告人遂委托其外甥为时某某另找婆家。后经其外甥介绍,被告人曹某某以11000元价格将时某某卖给刘某某为儿媳。后曹某某对被害人时某某父亲谎称时某某精神病复发,离家出走不知下落,后时某某父亲才得知女儿下落后,于2010年7月21日向寿县公安机关报案,遂案发。 另查明:经六安高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时某某为混合型精神分裂症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行为能力;被告人曹某某无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曹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曹某某的违法所得11000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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