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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起宅基地纠纷,家住寿县大顺镇某村村民孟某某与其儿子齐上阵,将受害人李某某脸部咬伤并实施殴打,公安部门在对两人进行治安处罚后,李某某因赔偿事宜诉至法院,父子俩仍被法院判决赔偿5873.96元。
2011年10月29日下午,孟某某父子俩与李某某两家因盖房发生宅基地纠纷,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打架过程中,孟某某突然将李某某抱住并咬伤其右脸,孟某某儿子也对李某某进行了殴打。事后,寿县公安局对上述事实进行了查明,并分别给予孟某某父子罚款的治安处罚。受害人李某某先后在寿县疾控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治疗,因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孟某某父子将原告李某某打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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