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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强奸抢劫刑满已释放 不知悔改盗窃再“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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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奸抢劫刑满已释放 不知悔改盗窃再“进宫”



  2011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杭某某与“二比”驾驶租赁现代牌黑色轿车从舒城县来到寿县,在寿六路及寿县瓦埠镇境内,采用将毒针安装在弓弩上将狗射杀致死的方法,盗得土狗11条,后被人发现,杭某某与“二比”在驾车逃跑过程中,因车子掉入水沟里而弃车逃走。民警从丢弃的车内查获弓弩1把等作案工具及被射杀致死的土狗。经寿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11条土狗价值合计1670元。
  2011年10月13日,杭某某与他人在枞阳县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土狗时,被枞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1条被毒死的大黄狗及作案工具,经鉴定价值162元。
  另查明:杭某某,曾用名都某某。因犯强奸罪(未遂)于2000年10月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13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5000元,2007年7月28日被减刑释放。
  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杭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18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杭某某能自愿认罪,案发后所盗赃物大部分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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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做沙发,二数亮点:1、本文猪脚杭某某怀念牢饭太甚,所以二进宫;2、本文猪脚杭某某与“二比”驾驶租赁现代牌黑色轿车从舒城县来到寿县,与二逼同行,还有好下场,被抓那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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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1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频道 发表于 2013-5-21 14:28
一、做沙发,二数亮点:1、本文猪脚杭某某怀念牢饭太甚,所以二进宫;2、本文猪脚杭某某与“二比”驾驶租赁 ...

哈哈,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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