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霍邱男子高额利息当诱饵 钓得熟人700万
被告人李某,张某犯集资诈骗和诈骗罪一案,霍邱县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因被告人李某,张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近日霍邱县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在霍邱县周集镇做电器、摩托车、电瓶车、太阳能等生意期间,伙同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张某(男性,实际是其情人)的真实姓名,编造张某是有几辆货车的大老板,虚构做家电生意和做小汽车生意需要资金等事实,向周边群众大量借款,并赠送电器、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和好处。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李某,张某骗取周边群众资金总金额为667.9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用骗取的资金购买小汽车、奢侈品、高档服装。提供给张某花费。
二、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做小汽车生意的事实真相,向汽车经销商吴某(旅游时认识的熟人)称周集镇等地有人需要购买汽车,让吴某的汽车在周集开车展,并对外谎称自己在做此汽车生意。2011年6月15日左右汽车在周集、南照等地巡展以后回到朱港。李某称有人要买长城牌皮卡车,让吴某留下一辆,过两天去叶集送钱。后李某将该车以46000元的价格(鉴定价格为79800元)抵债给周某。吴某多次打电话催李某给钱办车手续,李某以当月20号还有人买车,到时一起去给钱办车手续为由拖延。6月20日,李某讲又有人买车,让吴某开辆轿车来。吴某将车开到周集后,李某将这辆长城轿车以60000元的价格(鉴定价格为57900元)抵债给陶某,吴某再次要钱时,李某以钱在银行卡里取不出,让吴某先回去,然后把钱转到余吴某的卡里等理由拖延不给。后李某,张某逃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虽然张某等人参与了开车,但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主观上与李某具有共同诈骗的故意。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3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