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幸运星 于 2013-6-4 13:56 编辑
6月3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丈夫程某波认为其与婚生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申请亲子鉴定,妻子宋某荣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成立,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最后法院推定程某波与其婚生女不存在亲子关系。
原告宋某荣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婚生女程某然出生。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差,被告没有对家庭尽到责任。现起诉要求和被告程某波离婚。
被告程某波辩称:自2006年腊月,宋某荣不允许我和其同居,因此认为我和婚生女程某然不具亲子关系,现要求做亲子鉴定。
宋某荣没有证据证明程某波和婚生女存在亲子关系,又拒绝了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即丈夫程某波的主张成立。在承办法官把法律规定告诉原告宋某荣后,宋某荣仍然拒绝做亲子鉴定。最后,法庭推定程某波和其婚生女程某然不存在亲子关系。 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