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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汪某富强行砍伐邻居的树木,被主人的母亲即本案原告余某安发现后予以阻止,其竟然行凶伤人。现被起诉,法院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7000元。
2012年3月22日,汪某富正在砍伐邻居金某家的一棵泡桐树,被金某的母亲,年逾八旬的余某安发现了,余某安予以阻止。汪某富不仅不停止砍伐,反而嫌余某安多事,争执之中将余某安打伤。余某安后被送至金寨县人民医院救治,其伤情经金寨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当地派出所进行了行政调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汪某富赔偿余某安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000元。协议达成后,汪某富向余某安给付了2000元。余额7000元经余某安多次索要,汪某富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余某安被迫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汪某富履行赔偿协议。
承办法官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余某安因汪某富的行为致伤,其损失应由致害人赔偿。纠纷发生后,经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遂依法判决被告汪某富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余某安赔偿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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