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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挖掘土方工程施工结束后,老板迟迟不发工资,民工一怒之下将老板的大型挖掘机砸毁。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该名民工定罪处罚。
被害人林某承包一处土方挖掘工程,并雇佣民工黄某等人实施挖掘,该处工程于2011年10月份结束,但欠发民工的工资款迟迟没有到账。2012年1月21日,被告人黄某等人找到林某讨要工资无果后,气愤的黄某将林承江停放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龙井村造纸厂附近一台三一重工牌挖掘机的仪表盘、油位量杆等物件砸毁。经鉴定价值1735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后悔砸车遂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林某损失13500元,取得林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结合其民事已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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