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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金寨:妯娌纠纷不慎摔伤 起诉要求赔偿66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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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4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被告系亲妯娌关系,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不慎摔下田坎,致胸椎骨折,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6600余元。

  原告代某,年逾七十,被告周某也是花甲之年,两人是亲妯娌关系。2010年春天,周某家建猪圈,向代某家要了一副旧门窗。2012年初,双方因琐事产生隔阂,代某借此向周某索要旧门窗。由于旧门窗已经安装,周某要求折价或用新门窗代替,但是代某不同意并坚持要取回原来的门窗。僵持了几次后,周某同意代某取回旧门窗。2012年3月20日上午,代某带着一把斧头到周某家猪圈卸门窗。卸下门窗之后,代某扛着门窗向自家走去,这时周某很生气,与代某争吵。继而双方又对骂,代某遂用斧头把打周某,周某就抓住斧头把,双方互相拉扯,拉扯过程中,代某不慎栽倒坎下致胸椎骨折。经治疗,代某花去医疗费24000余元。

  承办法官认为:代某、周某系妯娌关系,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互相谦让,真诚沟通,和睦相处。代某的门窗给周某后,已经安装成为猪圈的一部分,不可能返还原物,只能折价赔偿或用其他门窗代替。代某坚持要求返还原物于情理法不合,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且争执中代某先动手打周某,所以其对自己的人身损害的造成负有主要责任。周某在代某已经取走门窗后,仍然与之争吵,且其与代某年龄相差有十余岁,其应该息事宁人,但是其拉扯动作造成代某栽倒坎下,因此其对代某的人身损害的造成负次要责任。遂判决:周某赔偿代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的40%即10566元。

  一场闹剧结束了,教训却是深刻的:本是一家人,何必不依不饶,拳脚相加,以致伤经断骨,劳民伤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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