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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2日,周某驾驶登记车主为上海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车沿寿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寿县众兴镇街道处,因未降低行车速度,在紧急避让前方倒地的张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时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撞上路旁摆小吃摊的苏某及食客陈某,致二人受伤,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花去医疗费1562.36元。陈某于3月27日火化。事故经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死者陈某的丈夫、子女、父母作为原告,依法向寿县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查明,陈某原系寿县众兴镇农民,从1997年7月起,陈某与其丈夫在寿县众兴镇街道建房居住,并从事白肉经营。另查明,周某驾驶的肇事主车与挂车在上海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二份)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陈某近亲属因陈某受伤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0000元;死者陈某近亲属自愿放弃本次交通事故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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