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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金寨:男子犯罪逃跑十八年 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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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金寨县法院深入发案地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1995年2月,被告人陈某与邻队的李某因琐事产生矛盾,为泄愤遂邀他人去教训李某,用菜刀将李某砍成轻伤,后外逃。李某住院治疗期间,陈某胞兄代为赔偿400元医疗费。1999年,陈某又托他人与李某协商赔偿其1000元。清网行动期间,陈某到金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陈某在犯罪至今的十八年时间内,再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可以认定其真诚认罪、悔罪;犯罪外逃期间先后托人转交给受害人医疗费并进民事赔偿和解等,可以认定为赎罪;在清网行动期间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无论是判决实刑还是宣告缓刑都符合法律规定。陈某平时与乡邻关系和睦,投案后,乡邻凑钱为其兄治病,并联名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如果判处实刑,其瘫痪的兄长无人照料,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金寨县法院又召集县检察院、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及当地群众进行座谈研究量刑;在案件判决前,委托县司法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综合各方面情况,金寨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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