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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茶楼经营者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损害,由茶楼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某茶楼赔偿消费者吴某医药费等损失3000元。
事发当日,吴某在霍山某茶楼消费时,因吧台大厅地面湿滑行走中不慎摔伤,入院疗14天共花去医药费2493.72元。吴某要求某茶楼负担医药费遭拒后,5月8日吴某将茶楼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茶楼负责人认为,吴某摔伤是行走未注意存过错所致,损失应由吴某承担。
法院认为,吴某在茶楼消费,茶楼应对吴某的人身安全负积极的作为义务。茶楼吧台大厅地面湿滑,是茶楼在经营环境的设置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茶楼应承担吴某摔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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