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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营长华, 女,50岁,汉族,霍邱县城关镇花台村五四组,农民。
被申诉人:万廷龙,男,40多岁,汉族,霍邱县城关镇花台村五四组,农民。
被申诉人:刘忠成,男,50多岁,汉族,霍邱县城关镇花台村五四组,农民。
被申诉人:蔡玉红,男,50多岁,汉族,霍邱县城关镇花台村五四组,农民。
请求事项:依法责令被申诉人及时归还申诉人被侵占承包土地0.56亩,0.46亩,0.1亩。
事实简要:
1995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全家四口人分的承包土地4.9亩,2002年举家外出务工,将承包地给万廷龙代耕0.56亩,给刘忠成代耕0.46亩,给蔡玉红代耕0.1亩。现由于在外务工就业困难,返家后向上述被申诉人要回承包土地均遭到他们的霸占。尤其2002年为用水方便我与本村五一组李以花互换土地0.56亩后由万廷龙代耕,特别是要地期间多次找村组领导解决纠纷,村书记胡延海,组长丁玉友不但心知肚明万廷龙,刘忠成,蔡玉红侵占我家承包土地,同时还故意刁难,压着不给处理,还胡言乱语说:“这个问题非得我处理,找谁都不谈,如果处理不好就充公”,让我百思不得其解,不知村组领导是啥意思?
另本人于2013年5月底再次向万廷龙要求归还土地,万廷龙不但不归还,还联合刘忠成,蔡玉红将本人打成重伤,并对我已怀有身孕的大儿媳拳脚相加,此事得到城关镇派出所的出面调解,派出所赵警官拿出书面文件证明并找出相关人证,确认万廷龙,刘忠成,蔡玉红三户霸占的土地使用权为我家所有,并要求村组领导给予及时解决,但时至2013年6月23日,事情已过去一月有余,村组相关领导始终未正面给予明确答复,更要求本人再次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
万般无奈,依据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政策,请求上级领导为民作主,伸张正义。责令上述三被申诉人及时归还我被侵占的承包土地,并要求村组领导出示土地为本人所有的相关证明,防止再次出现土地纠纷情况。
申诉人:营长华
201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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