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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本案的被告人因放水与人发生争执,一拳打破被害人的脾,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7月19日18时许,被害人胡某和被告人方某因放水一事在一石子路上发生争执,胡某朝方某头部打了一拳,方某转身回手朝胡某左侧腰部打了一拳,后被群众拉开。2012年7月20日上午,胡某被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脾破裂,左侧肋骨骨折两根。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胡某左侧腹部所受损伤符合钝物形成,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方某赔偿胡某经济损失60000元,胡某不追究被告人方某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因抽水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判处;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判处。据此,法院对方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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