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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经过法院我已赔偿过他的医疗费,如今还让我继续赔偿,这次我肯定不会再赔了。”接到法院应诉通知的陈志(化名)随口说出了上面的话。他被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承担三年前打伤他人的后续治疗费。
2010年4月6日下午,家住寿县某镇的陈志去当地小学接放学的儿子,正巧遇到其子与邻居家的孩子陈华(化名)在路上争吵,陈志担心儿子吃亏,立即上前制止,并动手打了陈华,致陈华身体多处受伤。2011年3月,被害人陈华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志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000余元,后经法院调解,陈志自愿赔偿陈华6000元。因当时陈华的肾伤并未痊愈,双方在法院协议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经过两年的持续治疗,陈华的肾伤基本治好,为此,陈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陈志赔偿其后续治疗费共计16000元。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志将原告陈华致伤,其行为虽已被追究民事责任,但作为必须的后续治疗费仍需被告承担,且在原民事调解书中已经得到确认。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陈志赔偿原告陈华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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