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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小项在农村的小路骑摩托车,看见一位80多岁老人胡老在自家门前乘凉。小项向其问路、要水喝,并随其到厨房喝水,以用零钱换整钱喝喜酒赶礼为由与胡老换200元现金,胡老为其换好后将自己的钱放入上衣口袋。小项无意中看见胡老上衣口袋有一沓百元面值的现金,便要求再换200元。遭到胡老的拒绝后,小项放下手中茶杯,抓住胡老的右手腕,从其口袋里抢走1600元,跑出屋外,骑上自己的摩托车逃跑,胡老追出来喊钱被抢了。小项没跑多远便被当地村民抓获。 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老年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小项为劫取财物,抓住被害人手腕,是一种暴力行为,虽然暴力程度较轻,但足以迫使八十多岁的老年人无力反抗。鉴于被告人项兴柱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小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朱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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