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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吴川市血泪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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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人:李彪,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
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塘缀镇板桥旧圩路段
被控告人:易康养,男,身份证44082119650407325
地址:广东省吴川市塘缀镇上杭村委简山村
被控告人:吴川市公安局请求撤销吴川交警2007第376号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渎职罪。
请求易康养、吴川市公安局赔偿医疗费182000元、误工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0元、营养费9500、残疾赔偿金157805元、康复费、残疾器具补助费15万元,合计513205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29日20时30分左右,李学明无证驾驶粤GX3026两轮摩托车搭载
我和易亚超由塘缀镇板桥旧圩方向往营盘小学方向行驶,遇迎面行驶的小货车粤G30659发生碰撞。原因是该小货车速度很快并且没有灯光,路面也非常狭窄;当时,我坐在车中间,易亚超坐在车后面,易亚超紧急跳车。事发当时,现场发生巨大响声,距离现场不足5米处有几人在打牌,有多名目击证人。该小货车扬车而去,事后在交警调整时还说谎称自己没有从事发路段经过。当时有目击证人称,小货车速度达70公里/小时以上。
   案发时,目击证人易亚发手机报案。但是距离现场很近的公安局(开车不到2分钟可以到现场)一直
到一个小时后才有人到场,还醉醺醺的,满身酒气。
   事发后,交警一直不处理,还要求易亚超做假口供,到2008年2月25日,在我父母一直上访的情况下才出具事故认定书。但是该认定书严重违背事实。对于车辆明显碰撞居然说没有碰撞,还认为李学明家属不做尸检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完全是说瞎话。事实上,当时证人以及易亚超都有说明车辆碰撞,还有我身体受伤部分位置也是和车辆发生碰撞所致。
   事故发生后,我住院治疗190天。发生医疗费182000元,鉴定伤残4级。我家庭本来是农村,生活十分困难。发生这件事情后,
我无法上学,身体偏瘫,无法自理生活。也没有任何人对此事负责。
   有村民告诉我,由于李学明父亲李淫保与易康养有生死仇恨,不排除其故意杀人。
   我希望有关机关能秉公执法,给我一个公道。我今年才18岁,事发时14岁,我这一辈子就这样成为了残疾偏瘫,生活无法自理,依靠父母照顾和父母的朋友接济渡日,我不知道将来的日子会怎样,但是我肯定没有任何赔偿、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无法工作的我只有悲惨一生。
   我呐喊:谁来帮帮我,还我一个公道!
控告人:李彪
2013年7月7日
联系电话:135435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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