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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操作挖掘机,致使他人重伤。7月12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重伤刑事案件,挖掘机驾驶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9月8日下午,王某在金寨县燕子河镇毛河村无证操作挖掘机修路时,由于没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操作不慎,致使挖掘机掉头时机身尾部将正在清理道路的李某撞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外伤性胰、脾脏断裂,行脾及胰尾切除,其损伤程度均属重伤。
案发后,鉴于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款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决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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