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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霍邱:官司赢了钱却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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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9日上午,手持判决书的王某来到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寻求帮助,由于王某来到法庭后情绪十分激动,法庭工作人员赶紧安抚其情绪,让其慢慢说出了困扰自己的难题。

经法庭询问查明,2012年10月3日,家住霍邱县河口镇的王某诉家住户胡镇的赵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已审理完结,民事判决书也于2012年10月17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赵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给原告王某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2400元。如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经王某多次催要,至今被告赵某仍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无奈之下王某手持已生效判决书来到法庭寻求帮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庭工作人员在向王某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后,王某随即便向河口法庭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赵某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庭工作人员根据王某的《执行申请书》于2012年7月23日依法强制执行了赵某在户胡镇农业银行的存款62400元以及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应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80元。

在现今社会生活中,法院判决已经生效而被告仍拒不履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受害者针对此种情形,可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有: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生效判决书副本1份、申请执行书、以及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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