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云淡风轻看世界 于 2013-7-26 08:26 编辑
日前,家住金寨县白塔畈乡楼冲村的村民潘某和邻居邢某因杂物堆放问题发生矛盾,冲动之下放火将邻居家长期无人居住的老屋烧毁。金寨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2年1月30日14时许,潘某在自家房屋山墙边堆放杂物,邻居邢某称堆的太多会影响通行,两人便争了几句。冲动之下潘某将邢某家长期无人居住的老屋走廊上的柴禾点燃,烧毁4间砖墙瓦顶房屋及屋内物品。经鉴定,被烧毁的房屋系D级损坏,损坏的房屋及屋内物品价值为12957元。法院在审理期间,就民事赔偿部分组织
双方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协议,潘某自愿赔偿邢某经济损失10000元,并已付5000元,取得了邢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故意毁坏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结合被告人潘某当庭自愿认罪、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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