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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土地权属之争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打人的赵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赵某与刘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因土地权属纷争积怨颇深,双方都觉得对方欺人太甚,对待此问题上互不相让。一日,双方又因此事发生争执,刘某气不过,对赵某破口大骂,双方随即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赵某一拳将刘某鼻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凹陷移位,经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龚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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