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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村民长期往一处倒垃圾致积水成潭,一名6岁儿童在积水潭边玩耍时不慎坠入水中溺亡。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积水潭所在村委会补偿溺亡儿童父母2万元。
原告张某夫妇6岁女儿独自一人到积水潭边玩耍时不慎掉入水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女儿到村边自然形成的积水潭边玩耍不慎溺亡事实清楚。因该积水潭是村民长期倒垃圾堵塞,流水不畅自然形成,又无人承包经营管理。但鉴于原告女儿死亡事实,由积水潭所在村委会酌情予以补偿较为适宜。原告作为溺亡儿童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周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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