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小偷文某二个月内盗窃作案八起,得手四起,经被害人索要又归还赃款二起。日前,金寨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8月,被告人文某窜至金寨县南溪镇街道、农村,盗窃作案3起,得手1起,窃取现金700元,受害人发现后找文某索要,文某归还600元。2012年9月,文某窜至金寨县汤家汇镇街道和农村,作案5起,得手3起,共盗窃现金2640元;其中在汤家汇镇金福大理石厂一处盗得现金600元,后经受害人索要全部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犯罪嫌疑人文某现金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文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张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