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在寿县国际建材城20栋其经营的店铺内,因家务琐事先后与其父亲、两个弟弟发生争吵,继而与两弟弟发生厮打,被告人持太阳能管将大弟面部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受伤损伤属轻伤。
同时查明:被告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接到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通知后到该所接受讯问,并供述了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家庭琐事与其弟弟发生不悦后不能冷静处置,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起,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其加害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节,在具体对其处罚时应一并予以考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崔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