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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金寨一男子捕野猪不成反“捕”到人 真让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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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景某放置捕兽夹,不想夹住一老人,致使老人左足截肢,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日前,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景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2年10月,景某得知有人收购野猪肉,便购买了大型捕兽夹用于捕获野猪。10月下旬,景某在受害人代某家附近的竹林里安放了捕兽夹,既未做标示,也未告知代某。10月28日下午,景某发现捕兽夹不见,自以为夹住了野猪,便邀他人上山搜寻,因为天色已晚没有找到。第二天,景某准备继续寻找捕兽夹时,现场的迹象表明捕兽夹是往代某家中移动的。景某慌忙跑到代某家中,发现捕兽夹将代某左脚夹住,代某则躺在地上奄奄一息。景某立即将代某送往医院,由于捕兽夹长时的挤压致使代某左足坏死感染,不得已采取截肢手术。

      景某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侦查,代某孩子外出打工,家中只有其一人留守。当天午后代某到竹林拾柴,踩上了捕兽夹。由于附近无人,代某只能挣扎着爬回家中等待救援。

       法院审理后认为,景某在村民住宅附近安置捕兽夹致他人重伤,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景某投案自首,又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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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卧槽。还能再挫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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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呦哎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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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ML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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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0:}我只想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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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伤害他人身体,不罚你才怪,逮猪的逮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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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故事真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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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剧。{:1032:}{:1032:}{: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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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06: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怎能有这种事情?悲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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