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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1日中午,家住长丰县杨庙镇居民赵某某到寿县小甸镇马集村收购鸭毛,恰逢小甸镇街道居民张某某也在收购鸭毛,也许因为“同行是冤家”的缘故,赵某某与张某某因为收购价格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并撕打,张某某顺手操起一根扁担,朝赵某某左腿处砸了下去,致赵某某受伤。事后经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某左小腿损伤致左胫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某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于2011年2月被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赵某某受伤入院治疗,其前期医疗等相关赔偿费用已经寿县法院作出判决由张某某负担。2013年2月19日,赵某某因后续治疗即内固定取出术,再次到长丰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进行了治疗,并花去部分费用,为此赵某某再次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法院经审理最终又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赵某某后续治疗等相关赔偿费用合计6万余元。
张某某因为收购鸭毛产生小磨擦,实施了不理智的行为,并最终承担刑事、民事的双重责任,真是后悔不该当初。(杨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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