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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在一起因一时的言语不和而大打出手,结果导致张某颅脑损伤死亡,而陈某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12月7日晚,陈某与张某及另外几个朋友在我市纺织厂附近一排档内饮酒,期间未发生任何冲突。酒后,陈、张及其他两位朋友相约再去本市云露街吃夜宵,四人同乘一辆出租车,途中,张与陈发生言语冲突。期间,张扯下陈的眼镜并撇断扔出车窗外,陈抓住张的衣服欲撕打,当即被同车的朋友劝止。可是,之后当车辆行至云露街驴肉馆门口停下后,陈再次与张发生言语对斥,并拳击了张面部,张仰面倒地致伤。
后张某被120急救车送至本市第二人民医院,陈某随同前往。在医院治疗期间,陈某的亲属垫付医疗费3.8万元。2013年1月22日,被害人张某亲属将其接回住处监护。2013年2月15日15时许,张某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系颅脑损伤致死。
法院经审理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出于一时冲动,拳击他人,并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及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已全额给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陈勇表示谅解,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鉴于此种情况,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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