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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女方离家出走。前不久,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抚养儿子。
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2007年6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6月,生育一子。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双方时常发生争吵。2010年10月22日女方离家出走,不愿共同生活。又查明,同居期间,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为婚姻家庭类纠纷,如能以调解结案将最大程度的化解纠纷、有利于小孩的成长。随即召集原、被告及双方亲属到法庭进行庭前调解,希望能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保障小孩合法权利出发,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来确定小孩到底归谁抚养为宜。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工作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孩归男方抚养、女方承担一次性抚养费20000元。(龚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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