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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监管秩序案。该案的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抢劫罪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罚金12000元。
2013年03月25日上午7时许,在霍邱县看守所107监室内关押的胡某与贾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胡某与贾某打起来,胡某用拳头将贾某下嘴唇打致贯通伤。经法医鉴定,贾某下唇下方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在关押期间,胡某经常用拖鞋打其他被监管人员的脸。在放风期间,胡某先后三次指使其他被监管人员进行打架表演。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被判刑关押期间,破坏监管秩序,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人轻伤,并指使其他被监管人互殴,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胡某在刑罚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应当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判处。(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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