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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曹某在游戏室内娱乐期间,因他人不让座,其拿起开水瓶砸向对方,将其烫伤。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曹某定罪处罚。
2012年5月1 3日零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本市龙河路滨河小区B区大门东侧一游戏机室,见被害人周某靠在一空位上观看他人玩游戏,遂要求周某让座位,因周某在让位时略表不满,曹某即拿起室内开水瓶砸向周某的头面部,致周某全身大面积烫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民事已赔偿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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