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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载邻居外出,不料发生意外造成伤害。伤者多次索要赔偿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2年11月26日,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汪某与相对方向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李某摩托车驶出路外侧翻于路坎下,导致汪某受伤。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谈某、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汪某不负事故责任。汪某受伤后住院49天,共花去医疗费用26512.70元。经鉴定,汪某两处损伤分别构成九级伤残与十级伤残。另查明谈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公司已投保了交强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现因汪某与谈某、李某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145783.9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舒城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7852元,原告相应减少了索赔数额。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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