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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驶变形拖拉机在拐弯时撞上迎面驶来的二轮摩托车,致使摩托车主当场死亡,乘坐人受伤。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对变形拖拉机司机定罪处罚。
2013年6月17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皖19/B0698号变形拖拉机,沿六安市景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纵二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汪某驾驶的皖NKX575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汪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乘坐人黄某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成立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与被害方案发后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履行,得到被害方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代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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