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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很多人都知道喝酒不开车,但有人认为喝点酒骑摩托车出不了什么事就大错特错了。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万元。
赵某系城北乡人,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赵某驾驶摩托车从新安镇到城北乡,当行至X017线的时候,将行人付某撞倒,致其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付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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