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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霍邱一男子十一年专抢金项链抢来11年牢狱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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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抢夺案。该案的被告人伙同他人抢劫、抢夺他人脖子上的金项链,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和抢夺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骑一辆摩托车窜至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附近,见被害人陈某脖子戴一黄金项链在自家门口浇水,乘坐摩托车的李某趁陈某不备将其脖子上戴的一条黄金项链夺去,陈某当即拽住李某的皮带并将其拽下车,陈某与李某撕打,李某用随身携带匕首将其捅伤,李某同伙人见势驾驶摩托车逃跑。随后,李某被群众扭送霍邱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当场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其在实施抢夺犯罪过程中遭到被害人反抗竟当场持刀实施暴力,且致一人轻微伤,抢劫数额巨大,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由于犯罪意志以外原因末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521137994589794077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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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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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犯法的事不要做 迟早是要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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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活该{:1039:}{: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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