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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霍山一租客洗澡煤气中毒房东只被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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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霍山县法院不久前审结一起因租赁房中热水器漏气导致租户中毒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房东承担30%赔偿责任。


王某为女儿陪读租住胡某房屋,房内安装有一台燃气热水器。去年12月27日晚,王某使用热水器洗澡,一会儿就渐感身体不适欲吐,家人送她到医院治疗,诊断出是一氧化碳中毒。住院10天花去医药费4800余元。王某认为胡某应分担自己部分治病费用,协商不成后,诉至霍山县法院,要求胡某负担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500元。


法院查明:胡某出租房安装的是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未安装通风烟道,且已超出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


法院认为,王某承租胡某房屋居住,双方形成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胡某明知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存在超年限使用、未安装通风烟道、会导致一氧化碳废气滞留室内、给使用者留下安全隐患等一系列问题,却不如实告知,也不更换,应认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一名村医,在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洗澡时应注意到通风,对一氧化碳中毒有起码的认知,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王某自负70%责任。(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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