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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开始盗窃,数年入狱三次,再次以身试法,法院严惩。
被告人方某,1986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盗窃于2005年3月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7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4月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3月22日晚11时许,被告人方某在六安客运南站某宾馆内,在经过被害人李某房间时,发现门没有锁,趁李某上厕所之机,悄悄潜入房间将李某钱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构成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能积极退赔损失且当庭认罪,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古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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