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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诸佛庵镇倪某某、叶某某夫妇没有想到,在自己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两年后,当时事故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竟然将他俩告上了法庭,要求俩人承担肇事车辆财产损失4602.9元。
原来,2011年8月16日,肖某某驾驶皖小轿车在霍山县衡山镇同倪某某、叶某某之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倪某某、叶某某之子受伤治疗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霍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倪某某、叶某某之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同年9月9日,倪某某、叶某某与该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倪某某、叶某某死亡赔偿金等29万元。2012年3月20日,肖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0818元,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了10518元。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事故中倪某某、叶某某之子负次要责任,对于小轿车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现倪某某、叶某某之子已去世,故要求倪某某、叶某某承担小轿车车辆财产损失460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其由于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有权利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但此案中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是倪某某、叶某某之子,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将倪某某、叶某某列为被告,向其追偿事故的相关损失,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倪某某、叶某某继承了其子的遗产,两被告只能在遗产范围内承担义务,而倪某某、叶某某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属于其子的遗产,遂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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