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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六安龙湖山庄高空抛物现象严重市民称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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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高空抛物”的事件,本报曾多次做过报道,中秋节期间,市区龙湖山庄的黄女士告诉记者,这个小区的“高空飞来物”有些严重,她本人以前被砸中过两次。而就在中秋节的第二天中午,她又被一个硬塑料袋砸到了头部,她打开塑料袋一看,里面原来是塑料蜂蜜罐。头疼得厉害的黄女士,只好对着楼上一顿痛骂,但因为没人承认,她想索赔也找不到对象。

       家住市区梧桐家苑的刘先生,也有同样的苦恼。他说,前段时间他的车好好地停在楼下,结果第二天早上一看,却发现车的引擎盖上有一袋很重的垃圾,引擎盖也被砸瘪。“这根本就不是意外,但我只能把它当成是意外,自认倒霉。”刘先生说,对于这种没有公德心的抛物者,法律一定要给点颜色看看,这些人才不会再犯。面对无法找到出处的高空抛物,受害者似乎只有被欺负的份儿,然而,那一抬手所带来的方便,真的就是“免费”的?有不少市民认为,对没有公德心的抛物者,只有施以适当的惩罚,才能让他们“下不为例”。

       针对小区内的高空抛物行为,小区的物业人员表示无奈。“天热的时候扔垃圾的多,大风的时候,放在窗户边的花盆就比较危险”。采访中,物业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称,从年初到年尾,他们都会定期贴出不要高空抛物的提示。“虽然贴有温馨提示,但是关键还是要业主们自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能贴一些通知提醒业主,并加强巡逻,及时清理扔下来的物品;如果看到是谁扔的就去劝阻,但并没有处罚的权力。因此,要杜绝高空抛物的现象,关键还是要靠业主的自身素质。该物业人员告诉记者,小区虽然有监控录像,但是高空抛物发生时,视频监控的范围往往不足以抓到“真凶”,有时也只能看到物品跌落到楼下的画面。他介绍,因为没有执法权,物业公司想通过罚款等处罚方式来遏制这种行为是不可能的,真要出了什么事,只能由公安部门来解决。

       那么,对于高空抛物,难道被砸中者真的只有“受伤”的份儿?当然不是这样。“对于高空抛物受害者的赔偿,法律其实早有涉及。”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虽然高空抛物到底适不适用这一条款还有些争议,但现实中已经有案件在判决时参照这一条款。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高空抛物的受害者在索赔上也就得到了更大的保障。”他认为,由于监控探头通常不会向楼上拍摄,所以最直接的证据当然就是目击证人。对于楼上抛下的物品,也应该进行拍照取证。事发后,应该认真观察楼上的情形,可能还可以取得一些间接证据。例如,落下的是花盆,就可以看看楼上哪户住宅的阳台或窗台上,缺少了花盆,并进行拍照取证。他同时指出,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高空抛物还有着明确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一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需要楼上住户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换而言之,如果不能明确谁才是高空抛物造成侵害的责任人,那么同住在一个楼道,或同住一栋楼的居民,只要有可能抛掷物品造成侵害的楼上住户,都要遭到“连坐”,共同支付补偿款。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3-9-25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们这的小区。。。高空坠落物已经司空见惯了,从来不敢走在楼道以外窗口的抛物线以内。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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