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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的儿子司某不听管教,在外聚众殴打他人致人多处受伤。最后,不仅儿子被判蹲监狱,作为司某的法定监护人即司某的父亲也须承担受害人24800元的赔偿金。
2012年8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司某(1995年出生)与朋友朴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在金寨县梅山镇一网吧门口遇见了被害人储某。二人曾因打架产生过矛盾,于是仇人见面,分外眼红。司某当即便纠集朴某和王某对储某进行围堵,持刀猛砍储某的胳膊和头部等要害部位,造成储某身体多处受伤。
金寨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赔偿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800元。但因司某系未成年人,无赔偿能力。所以作为司某的法定监护人,其父亲依法应当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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