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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男青年小杜和小丽是男女朋友。两人2011年相识并相恋。小丽在合肥工作,小杜在六安工作。2013年7月3日晚19时许,小杜打电话说想去合肥接小丽回六安,到达合肥时候已经是晚上10点左右了。他们在合肥逗留到凌晨1点,小丽才开车从合肥出发返回六安。到六安已经是凌晨3点了。两人吃过夜宵打算到月亮岛去欣赏一下美景。两人下车围着月亮岛一圈后已经是早晨6点多了。小杜主动要开车,当车子开至皖西学院新区男生宿舍路段时候,不幸的事情发生了,车撞上了路灯杆,车子发生侧翻,小丽受伤后爬出车外,小杜的头被压在车下面,旁边都是血迹。路人报警后,小杜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小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操作不当。小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丽无责任。
虽然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但是小杜的父母迁怒于小丽,觉得小丽在这起事故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2013年7月17日,杜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赔偿对小杜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30%,即15.65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原告方在失去亲人的情况下情绪十分激动。主审法官赶紧安抚原告,分开来一一做大家的工作,并耐心的向原告释法析理,发生这样的事情谁也不愿意,但是既然已经发生了,也应理性对待,合理赔偿请求法院会支持的。同时法官又做被告的工作,被告则认为,同情归同情,还得按规定办事,不能开这个先例。双方各执己见,争执激烈。主审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厌其烦地做双方的工作,经过精心协调,耐心调解,最后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协议:小丽同意将车辆抵押给杜某夫妇,作为对小杜的补偿。(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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