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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糊里糊涂抚养“儿子”八年多时间,经鉴定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陈某感觉很受打击,近日用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陈某是霍邱县某镇居民,2005年9月26日与韩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1月30日生育一男孩小涛。有了儿子,原本是一件大喜事,但陈某却始终高兴不起来。凭直觉他怀疑儿子非自己亲生,因此常常与妻子韩某发生矛盾。2012年10月24日,陈某瞒着妻子带小涛到北京某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给儿子做了DNA鉴定,检测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析结果,不支持陈某是小涛的生物学父亲。”怀疑得到验证,陈某恼羞成怒,回家后很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陈某诉称:“韩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性抚养,侵害了原告的抚养权及财产权,被告应予赔偿,且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致使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归被告抚养,并给付原告抚养费36729元,同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鉴定费4000元。
被告韩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但原告为小涛出具的鉴定不符客观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我不同意给付原告孩子八年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
2013年9月26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收案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表示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应准许。原告提供的原告与被告所生之子小涛不存在亲子关系的DNA鉴定检测结论,虽然被告提出反对意见,但其没有相反证据又不要求做亲子鉴定,故对此鉴定结论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被告表面上虽未与他人同居,但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比同居更严重,确实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对此被告应予赔偿。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孩子八年的抚养费36729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处: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离婚;非婚生子小涛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韩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汪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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