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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一女子避车时吓得花容失色车倒人伤,并造成十级伤残。记者昨日从舒城法院获悉,这起人车未接触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法院二审,被吓倒受伤的杨女士获赔6万余元。
2012年4月16日16时许,舒城的林先生驾驶小轿车欲从道路中心的绿化带缺口处向左转弯,同向行驶的杨女士眼见轿车从后方呼呼而来,慌忙将电动三轮车车把向左转向,致使三轮车向右侧翻倒在地。杨女士老公报警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原因和划分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轿车与电动三轮车没有接触。杨女士入院诊断为肱骨骨折(右侧下段粉碎性),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由谁来为此“非接触性事故”买单分歧很大。法院经审理认为,“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林先生驾车行为与杨女士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杨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65661.35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日前,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