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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小伙盗窃三十三起 获刑三年三月
在不到十个月时间内,疯狂作案,盗窃33起,该罪犯受到了应有惩罚:被判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余某在霍山县佛子岭镇、落儿岭镇、大化坪镇、诸佛庵镇、磨子潭镇、单龙寺乡和舒城县晓天镇等地入室实施盗窃33起,盗窃财物价值69500余元,于2013年4月30日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现金12180元,已返还被害人,余某家人退赔71120元。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多次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积极退赔,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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